《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论证会在深圳举行

2016-06-17 10:22:48      点击:

6月16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论证会在深圳举行。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丛林、中保协会长朱进元等出席研讨会,并认真听取了业内部分保险公司法律、合规负责人就《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重点条款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此次最高法起草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旨在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此前,《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已分别于2009年、2013年、2015年正式公布施行,分别解决了保险法的时效性、总则以及人身险部分的适用问题。

“充分民主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不仅因为保险业是涉及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行业,同时也是对司法解释民主化进一步的验证。”杨临萍在发言中指出,当前《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已经完成了全国法院系统征求意见的过程,现开始广泛听取、征求保险业界的意见;在这之后,最高法还将征求专家学者和各个监管部门的意见,在听取立法机关的相关意见之后,最高法将再次综合组织保险业、法院系统、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等集中研讨,对《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的每一个条款进行观点上的交锋和探讨,待将各方观点汇总、条款修改成熟后,将正式在网络上进行全面的意见征求,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在正式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才会提交最高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正式发布实施。

“广泛听取意见这一民主化的过程就是为了使得司法解释更加科学化,进而实现规则化,也是正确实施《保险法》解决法律具体适用中的分歧的方式。”杨临萍表示,最高法会积极维护法制原则,充分听取业界意见,尊重保险业界的行业判断权。“最高法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严格恪守法律的统一性、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在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寻找保险中的公平与正义,从而促使保险业和法院系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标准统一,司法统一,从而确保法制统一”。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在此背景下,以财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制定出台,对保险监管机构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和督促保险机构加强管控、重视服务,从源头上减少保险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丛林表示,《保险法》司法解释在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具有阐明《保险法》条文含义、通过法律实践实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完善和发展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现已出台的三部《保险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保险法》合同法部分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释,有利于定纷止争,更好地解决保险纠纷,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保险不仅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还是一种涉及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所以保险职能的更好发挥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业进行规范调整。”朱进元表示,近年来,最高法在保险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作了很多的努力和探索。但任何一部法律都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尤其是对于保险这一快速成长、发展的行业而言,因此,由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来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非常好的方式。“中保协将持续发挥协会应有的作用,积极促进司法解释制定者、执法者以及保险业界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反映保险业的真实情况、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朱进元说。

最高法、广州高法的法官以及保监会、中保协相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人保集团、中再集团、中国信保、平安集团等部分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论证会。论证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主持。

                                                                (赵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