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营销之战

2016-06-17 10:20:10      点击:

想想就激动,6月,美洲杯与欧洲杯竞相开幕,豪门盛宴让6月正式进入了足球时间,对于球迷来说,这无疑是幸福的一个月。2016年法国欧洲杯于2016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在法国举行,这是参赛名额由16队扩充至24队之后的首届欧洲杯。精彩程度我们不担心,担心的是安保……

本届欧洲杯的热门话题,除了谁夺冠,应该就是安全问题了。恐怖袭击、球迷冲突,都是潜在风险。保险,虽然不能阻止事件的发生,却能在事故的处理及补偿中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

足球赛相关保险,属于体育赛事保险的范畴,体育保险第一次受到人们关注,大概是在1998年,桑兰在美国友好运动会上摔伤之后。友好运动会为她提供的1000万美元的高额医疗保险,这份高额保险不仅让她得到了最好的治疗,而且也让我们第一次目睹了体育保险的作用。

体育保险,通常包括球场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参赛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球迷意外伤害保险,比较特别的还有赛事延误或取消保险,可以对约定事故导致赛事延误或取消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当人们对2008年奥运保险契机甚嚣尘上之时,我国的体育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从目前国内的需求来看,体育保险大致分两类:一是运动员的保险,主要是伤残保险;二是体育产业保险。尽管我国体育保险市场需求极大,但是国内体育保险发展却是比较滞后。在这其中与球迷最相关的,应属公众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杭州安哲风险管理技术公司总经理孙尧告诉记者,球迷去现场,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如果是由于球场经营者或比赛组织者造成的,责任方须依法承担赔偿。他举例,1989年的利物浦希尔斯堡球场事故,就是典型案例。当时,由于球场设施和组织问题,比赛开始后有数千名球迷未能入场,警察虽然开启了球场大门、但未合理引导,球迷进场后涌向看台造成严重踩踏,致使96人丧生、数百人受伤。公众责任保险即可承保上述风险。通常,球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平时就会参保这种保险。但在重大赛事期间,赛会组织者仍会提出专门的保险方案,提高保障的金额、增加组织者为共同被保险人等,以确保获得充分保障。

“我也会跟客户聊公众责任险话题,会从此话题延伸到健康险话题,借助球赛,可以和他们多沟通一会”。中美大都会人寿魏征说道。他告诉记者:“我一般跟客户见面后,肯定会跟他提起看球这块,然后问他昨晚看到几点,然后告诉他自己现在精力不如以前了,晚上看完球睡觉第二天上班会很难受,腰酸腿疼。说完后客户也表示非常认同,这样我就可以介绍健康险产品给他了。如果只是聊足球、聊安全,那我一定会将公众责任险讲解给他,让他对此有所了解”。

人保寿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伙伴杨丽华说:“因为我是寿险公司的营销员,但是关于公众责任险这块也比较了解。很巧合,我的一个客户是健身房老板,他个人办事比较谨慎,去健身房打球或是跑步的客人如果一旦有摔伤,那赔付对于健身房来说,将是不小的一笔开支。对此,他主动找到我,让我帮他从财险公司那里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正是因为本次销售公众责任险,让杨丽华加深了对此险种的认可,她了解到,很多人分不清楚团体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区别,她就在博客中清晰的写下两种产品的不同之处,也正是这次机会,让她日后在健身房开展个人寿险产品讲座打下基础。

回到公众责任险本身,孙尧表示,球迷没能去球场、而是在公共场所如餐馆、酒吧看球的,也可能发生意外事故,例如场所设施、食物不安全等。公众责任保险也同样是这些经营者必不可少的保障。可能引发的争议,是如果发生球迷骚乱、恐怖事件,球场、餐馆、酒吧等并非属于直接侵权,是否还须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由于第三人直接侵权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管理或救助上有过失的,仍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公众责任保险对此也应负责赔偿。

“有些意外事故并非他人造成的,而是球迷自己不小心导致的人身损害。这时候,意外伤害保险就能发生作用。但球迷专门为看球而购买保险并不多见,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包含了这种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由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例如球场设施缺陷等,球迷在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同时,仍可向球场索赔。因此球场参保的公众责任保险,与球迷参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不重复。当然,对于其中医疗费支出,按照法律的规定,球迷不能获得球场和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双份赔偿。”孙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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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保险大事记

1. 1995年,全国政协委员首次向政协全国八届五次会议递交议案,要求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

2. 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在中华体育基金会秘书长吴振绵的提议下,先后向基金会捐款共计1200万元用于建立专项保险基金,为所有国家队运动员投保。

3. 1997年,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授权,由体育局人事司牵头,财务司协助,将体育保险的建立交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具体筹办。

4. 1998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涉及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

5. 1998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正式同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保险金额从3000元到30万元。

6. 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投保人是优秀运动员。

7. 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同意修改部分伤残互助保险条款的批复》增加了扩大伤残互助保险人员范围、增加伤残等级标准及赔付标准以及相应调高第九级和第十级的赔付标准等。

8. 2004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京成立。主要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

9. 2004年,亚洲杯足球赛保险方面的承保竞争尘埃落定。本届亚洲杯足球赛全部赛事总共投保了8亿元的巨额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不但包括参赛队的训练设备及器材和其他与赛事有关财产的财产险、比赛期间的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还包含风险较高的各类参赛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苍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