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沟通机制

2015-12-10 15:19:58      点击:

“保险纠纷案件专业性强,调解难度大,上诉案件比较多。原告即被保险人90%以上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比较坚持,很难让步。被告即保险公司对调解的效力往往认可度不高,有些代理人害怕担责任,直接要求法院判决,致使一些诉讼标的额仅为2000元的交强险纠纷案件需要判决才能解决,浪费了审判资源。”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韩家明介绍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时指出,该院从2015年起,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开始陆续受理天津市内6区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件和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为推动司法审判、政府监管和行业组织之间相互配合和优势互补,及时有效地化解保险矛盾纠纷,天津市14家单位共同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保监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十个基层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共14家单位联合举行《关于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签仪式。

《意见》主要内容是建立“一平台、五制度、双渠道”。具体包括:

“一平台”,即协调沟通平台,协议签署的14方分别指派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作为办事和联络机构,承担协调沟通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制度”,即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交流培训制度、业务研讨制度和案例通报制度。有关各方每年将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协调沟通机制中相关问题进行会商,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分析审判和监管中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畅通信息反馈和案例通报制度,互相通报保险审判、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重大事项和典型事例;加强业务交流培训,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件旁听、人员交流培训和共同调研等形式,对热点难点保险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双渠道”,增加了非诉调解和诉调对接两种解决保险纠纷的渠道,不仅只是依靠传统的诉讼方式单一解决保险纠纷,即以推进保险纠纷非诉化解与诉调对接为突破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市一中院、辖区法院及铁路法院将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甄选保险调解员,进行保险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推进多元方式化解保险纠纷。

据统计,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收案510件,2013年收案693件,2014年收案701件;2015年截至目前已经收案791件,年均增长23%。但是保险纠纷的调解率与其他案件相比相对较低,仅为8.77%

“妥善化解保险纠纷,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认为,“通过建立保险审判和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在依靠传统的诉讼方式外,增加非诉调解和诉调对接两种解决纠纷渠道,畅通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让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

天津保监局局长江先学表示,在《意见》框架下,天津保监局将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指导天津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基层法院建立天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一方面,在保险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可以发现保险公司的管控盲点、服务缺点、经营弱点,从第三方角度对其进行风险提示,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重服务、合规范;另一方面,通过调解员居中梳理案情、分清责任、释法明理,既缓和了对立情绪,使双方充分交换意见,还向消费者普及了保险知识,减少了对保险公司的误解,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重合同、守信誉。

                                                                                 (冯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