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年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016-12-21 21:24:24      点击:

12月1日,青岛市人社局向社会通报《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内容,青岛市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构建青岛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该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近年来,青岛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全国率先实施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医保大病救助制度,较早完成了“三险合一”的城乡统筹保障体系。

在巩固这些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青岛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建立实施补充医保制度,是对“健康中国”战略的积极实践,对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打造健康青岛和宜居幸福城市,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以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努力突破现行制度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在制度安排上,青岛市设计了3种补充医保模式:

第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普惠共享、以重大疾病保障为主,设计了全民补充医疗保险。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由政府主导,覆盖全民,全市810万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人人可以享受补充医保待遇,充分体现制度公平。二是对原有单一的医保大病救助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融合完善和转换拓展,强化制度的可持续性。三是实现多元筹资,在不新增财政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医保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筹资规模由原单一财政来源的每年2.7亿元增加到每年5.5亿元左右;同时参照青岛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做法,从历年统筹结余基金中一次性划转30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医保储备金,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大大增强。四是拓展保障内容,对重特大疾病患者使用基本医保之外、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昂贵、难以用其他方案替代的特殊药品和耗材,以及依托医保定点的专业化检验检查机构实施的精准诊疗项目等,在专家论证、谈判团购的基础上纳入支付范围,实施精准保障,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二种是坚持在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基础上,把发挥政府作用和发挥市场活力有机结合,设计了面向不同人群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该款保险主要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面向各类用人单位或群体,鼓励以自愿的方式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宜产品,通过推进健康风险与财富管理降低发病率和住院率。推动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按工资总额5%以内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并确定相应的待遇标准。

对现有分散的各类补充性质的保障项目,如职工互助计划、老年意外伤害、学前儿童意外伤害等,按照统筹保障、合作共享、分头经办、平台衔接的原则,做好对接融合,形成保障合力。

第三种为适应保基本之外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设计了个性化的个人补充医疗保险。

该款保险主要面向青岛市参保人,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主体保障责任,提供基本保障之外的个性化保障服务。对此,由保险中介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包括税优健康保险在内的健康保障和增值优惠的产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谈判团购后,建立商业保险产品准入清单,与保监局等部门定期联合发布,供参保人自愿选择。

同时,根据国务院、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意见,出台关于利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购买多样化商业健康保险的办法。此外,做好经办服务,为参保人利用个人账户闲置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便利和支持。

                                                                                   (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