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12月30日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德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Dezhou City,缩写为IA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德州市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德州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州监管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德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德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行业自律: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业务和服务规范;
(三)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行业维权: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行业服务: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行业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行业交流: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开办网站、微信公众号。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会议和业务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业宣传: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市级管辖保险机构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理事会审核通过,由本会印发入会通知。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六)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原则上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正式任职后三个月内向本会提交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算与本会的债权债务。无正当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通报批评或本会有关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2.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3.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为单数。非会员理事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现任理事职务变动的,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监事提名;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自律规则、团体标准、示范条款、业务规范等制度;
(九)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十一)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二)授权协会秘书处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和提请理事会审议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 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后出任;会长、副会长在会员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热爱本会工作,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五)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轮值期限为1年,轮值顺序:第一任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二任中国人寿德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三任太平洋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第四任太平洋寿险德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期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协会重大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为本会财务活动直接责任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二)组织研究本会党的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向理事会和会长报告工作;
(六)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秘书处聘用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决定并聘用;
(八)组织秘书处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内部管理制度;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对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以及相关合理、必要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开展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解聘。
第五十七条 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会徽为赤红色德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译名缩写“IAD”。“赤红”色,借用红色基因、蓬勃热烈的寓意,以示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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