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带来“五大惊喜” ——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是如何当“和事佬”的

2016-05-13 10:34:39      点击:

梅女士2012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2013年7月,梅女士因病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尿毒症(CKD5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病情诊断结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给付标准。2014年12月,梅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梅女士于2012年3月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是“慢性肾炎综合征、慢性肾脏病4期、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于2015年2月作出解约拒赔决定,并送达投保人。

梅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解约拒赔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于2015年9月作出判决,“梅女士投保前患有疾病,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的行为,主观上存有故意,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梅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3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经调解中心和法官的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向梅女士退回3年所交保险费。一起历时两年的保险纠纷到此圆满解决。

以往,类似这种投保人带病投保,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又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司空见惯。如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诚信原则,逆选择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解约拒赔,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和法院的共同意识,也成为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这一变化得益于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成立。该中心组建以来,在青岛保监局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以司法公正为原则,以尊重事实为基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专业优势,积极处置保险纠纷调解申请,高效解决保险纠纷,截止到2015年底,共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2018件,受理调解1004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574件,涉案金额5324万元,调解成功率57.17%,调解履约率100%,取得了良好效果。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不仅仅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拓宽了保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还节省了当事人解决保险纠纷的时间和物质成本,社会效益非常明显。更重要的是,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使保险行业发生了深刻变化,用业内人士的话来说是带来“五大惊喜”。

保险知识大宣传、大普及。毋庸置疑,现有部分保险纠纷案件是由于保险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单凭保险代理人的口头宣传,购买了自己不满意的保险产品而造成的。有的客户已经缴费多年,甚至缴费期满,竟然不知道自己投保的是保险产品;有些客户的理赔诉求,没有包括在保险责任之内等等,通过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一对一”和带着具体问题的调解宣传,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普及宣传了保险知识。

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大提升。“实在找不到工作就去拉保险”,这是保险过去在人们心中的印象。现在,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建立,解决保险纠纷措施的多元化,保险的保障功能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险公司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越来越得到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赞同和认可。尤其是政府有些部门和单位专门在保险行业设立了咨询和处理中心,青岛仲裁委还专门为保险行业设立了专家库和保险仲裁员。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在保险行业聘请的人民陪审员,不但参与保险纠纷案件的陪审,还被邀请参与其他案件的陪审。不少保险消费者自身困惑解决后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给保险纠纷调解中心送来锦旗和感谢信的不在少数。

保险纠纷司法环境大改观。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既是对《保险法》的具体解读,也是保险行业日常工作的基本准则。尽管这些规章制度业内人员熟知,但局外人员甚至是司法人员了解的也并不多。诉调机制建立后,通过调解员和法官的联系沟通,这些规章制度逐步被法官接受和采纳。医疗费用的补偿原则,机动车肇事逃逸、驾驶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效证牌车辆免责等原则,已经成为法官办案的主导意识。《保险法》要求的免责条款做到“明确说明义务提示”的标准,通过协商沟通,也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定值合同的认定、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车辆改装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以及人身意外伤害致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给付”等保险合同纠纷,已经纳入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

倒逼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大改善。在以前保险公司“逢诉必输”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有的保险条款不完善,前后约定不一致;有的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没有留下证据;有的条款中“免责内容”和“提示”义务不完善、不明确等等。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以后,通过法院和调解员的反馈,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大为改观,同一保险责任,根据不同的社会现状收取不同的保险费;“免责条款”和“明确提示义务”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经营方式作出不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的关键环节都留有明显的痕迹和证据等等。特别是自从2014年1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修订实施,更为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缩短了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理赔距离。

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大显现。近两年进入调解程序调解的1004件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口头和解的574件,涉案金额5324万元,虽然无法用精确的数字统计出为保险公司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初安平  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