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德州分中心德州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

2018-05-13 11:02:11

德州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

调解流程


    一、调委会办公室接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诉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调解受理条件,指导申请人填写《调解申请书》,办公室依据当事人申请内容登记立案。

    二、调委会办公室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放调解告知书,通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组织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调委会办公室根据案情组成独任或合议制调解庭,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信息栏中自行选择或双方共同委托调解办公室选定。

    四、现场调解:

    1.调解员向当事人宣读调解须知;

    2.申请人(代理人)发言;

    3.被申请人(代理人)发言;

    4.当事人辩论、质证;

    5.调解员总结焦点问题,征询双方意见,并提出调解意见;

    6.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在各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分别交付双方当事人;

    五、调解结束后,调解人员制作、整理、归档调解案卷,案卷内容应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证据材料等。

    六、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本次调解终止。

调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调解双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调解协议;

    2.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协议;

    3.被保险人有权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调解双方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据;

    2.积极参与调解,遵守调解规则;

    3.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调解原则

    德州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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